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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锁需知:
为更好地为广大顾客服务,维护社会治安,防止犯罪的发生,规定《开锁验证登记制度》:
1、当事人要开锁时,须主动出示房屋所有人产权证、身份证;出租房需出示屋租赁协议及身份证;或由街道居委会、物业管理单位、邻居联合证明。
2、开取汽车、摩托车时,当事人须出示行驶证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。
3、开保险柜,需保险柜所有人在场,如保险柜所有人无法到现场时,需提供保险柜所有人身份证及同意开启的证明。单位开保险柜时,需提供加盖单
4、位公章的开启证明,并要求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。并为客户严格保守密码。
5、由公安、法院、企事业单位委托外出协助开锁时,应由委托方出示开锁委托书,同时须有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开锁。
6、如遇居民住宅自来水管突发性破裂漏水、煤气漏气,该户人又不在现场时,应由该辖区的派出所民警的见证情况下,方可开锁。
7、验证后须按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进行认真登记,并由当事人亲笔签字(单位需加盖公章)。

十不开原则:

1、身份不明、证件不齐或有虚假嫌疑的,不予开锁。
2、无法确认房屋财产权归属的,不予开锁。
3、处于节假日之中的单位一般不予开锁。
4、无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姓名的保险箱,文件柜不予开锁。
5、发生争议处于司法程序尚未被法律文书确认权属的,不予开锁。
6、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,不予开锁。
7、来路不明的一切车辆,不予开锁。
8、酒后神志不清,正处于发作期间的精神病患者,痴呆病人要求的,不予开锁。
9、来路不明的文件夹,密码箱,不予开锁。
10、犯罪分子欺诈或暴力威胁开锁的,在机智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,不予开锁。